摘要
以"得君行道"和"觉民行道"来划分理学的两种形态,并将王学以及作为王门后学的泰州学派作为"觉民行道"的主要范例,构成了余英时考察宋明理学的重要之点。然而,这一看法并不合乎思想的实际演化过程。以泰州学派而言,其重要特点首先体现于把"事"和"道"联系在一起。历史地看,正是"日用即道",而非"得君行道"或"觉民行道",构成了儒家的重要传统,明代王学包括泰州心学的重要特点,在于上承和突出了这一传统,并由此进而提出"以事行道"。在泰州学派那里,"以事行道"不仅涉及日用常行,而且关乎广义的经世活动,后者既包括人和对象的相互作用,也指向社会治理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过程。"以事行道"以人为行事主体,肯定"以事行道",在逻辑上也包含着对人的作用的关注,后者体现于泰州学派所提出的"造命由我"观念。对主体力量的注重,逻辑地导向对自我的理解和定位。在"淮南格物说""明哲保身论"之中,泰州学派这方面的思想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后者可以视为"以事行道"的观念在社会领域中的进一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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