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一命运原则是再保险合同的精髓所在,其内在逻辑贯通再保险合同之始终。将同一命运原则约定于再保险合同中,具体化为再保险合同条款,起初是同业之间激烈的业务竞争所迫,后来演变为再保险交易主体间的行为惯例,得到了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普遍承认。根据对同一命运条款之“合理性”与“必需性”的分析,可以认定该条款为默示条款。同一命运原则不在再保险合同之外创造再保险责任,与之相应的是,原保险人在交易过程中始终秉持诚信乃同一命运原则的前提条件。但是,在通融赔付、理赔合作、惩罚性赔偿的特殊商事情形下,同一命运原则的适用则以限制为核心,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进行理性判断。以上就构成了同一命运原则在再保险合同中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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