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享经济模式逐渐主流化,用工关系多样化。以人格从属性为核心要素的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难以适应从属性弱化的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过于全面化,并且二元认定体系下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也难以将新就业形态的主体归类。故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结合共享经济模式下用工形式的特点,将认定标准从单一人格从属性向兼具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转变,明确劳动关系的主体标准,将审查模式由构成要件式向要素考察式转变,使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范围更加合理。
- 单位
共享经济模式逐渐主流化,用工关系多样化。以人格从属性为核心要素的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难以适应从属性弱化的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过于全面化,并且二元认定体系下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也难以将新就业形态的主体归类。故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结合共享经济模式下用工形式的特点,将认定标准从单一人格从属性向兼具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转变,明确劳动关系的主体标准,将审查模式由构成要件式向要素考察式转变,使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范围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