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技的重大进步,人类开始认识到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目前联合国大会正在拟定相关的国际文书,以实现该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在这样的背景下,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无疑是建章立制的根本性问题。为了更好地养护该区域的遗传资源,不应依据海域类型对其采取"分而治之"的做法,而应赋予其统一的法律地位。相比"共有物"理论,更宜采用"人类共同财产"理论来理解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这种统一的法律地位。不过,鉴于"人类共同财产"理论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实践中屡遭挫折,该理论只有经过改进之后才能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在开发方面,"人类共同财产"理论应当摒弃由国际组织直接开发的思路,只需要保障各国机会均等;在收益方面,不应再执着于经济利益的平均化,而应当兼顾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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