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有效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纵观典型案例并参考最高院的判决,均依照《合同法》第52条进行审判,不利于对赌协议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运行。2018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4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进行了补充,在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扩大了公司股权回购的范围。基于股权回购的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对于双方的法律风险管理,应从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自身情况审慎进行对赌。最后,应在国家宏观层面的指导下,各部门协调工作,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首要目的,以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为标准,借鉴国外先进制度,对股权回购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和相应的监管。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