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进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协同治理的法治化,是我国统筹污染防治与确保“双碳”愿景实现的优选进路。该进路立基于大气污染物与二氧化碳同根同源的自然科学属性,《大气污染防治法》与《美国清洁空气法》以不同立法体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物与二氧化碳具有可协同规制的内在同一性进行了法律证成。在理论溯源上,成本效益分析理论和整体系统观为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协同治理的法治进路提供了基本理论面向。循此逻辑,成熟且自洽的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协同治理的法治构造应从以下三个体系予以形塑,即推动形成既创制新法又优化旧法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规范体系,管理性机制与激励性机制协同发力的法律实施体系,兼具预防和救济双重价值功能的司法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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