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本质是以政府信用并最终以中央政府信用为担保的债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最终由财政兜底并非“幻觉”、由中央政府买单并非“幻觉”。我国政府组织结构和政府治理模式是隐性债务产生的根本原因。只要有现实需要和具备相应条件就会产生地方债务。如果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发债规模及形式进行限制,就会产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只有深刻认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本质,从其生成的根本原因、现实需求、生成条件所构成的生成机制展开深入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才有利于实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根本性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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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广东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