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 ,高速的网络流通和信息传播市场的全球自由化极大地冲击现有的著作权制度 ,因而使著作权的保护难度加大 ,其中网络服务者所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本文主要从其主体构成与所侵害的客体入手 ,结合立法探究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及相关问题。主张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 ,提出区分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慎用法定赔偿的观点 ,以期对我国入世后著作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