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编(草案)》第二百九十四条是对《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继受与改造,限于立法语言自身的局限性,未经批准的合同在效力状态和责任认定方面,仍存较大争议。批准行为的性质,应属"形成私法权的行政审批行为"。批准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但未经批准前合同在效力上应属于未生效而非无效,如合同最终未获批准,则其效力状态归为无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报批义务致使合同未生效或无效的,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应限定为信赖利益,并以履行利益为限。为回应理论与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将《合同编(草案)》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不生效"修改为"未生效",将"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修改为"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因过错致使合同未生效的责任",并删除"以及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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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