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制垄断高价必要性问题的核心在于,垄断高价的负面影响究竟应当通过法律规制手段加以消除,还是应当依靠价格机制进行自我修正。法律规制方法的局限性以及价格机制自我修正功能的相对性决定:应以市场结构为标准确定二者的分工界线;要提高法律规制方法的科学性;消除垄断高价负面影响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相关市场的结构、消除市场支配地位。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