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信息化社会飞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电子数据存储信息的模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随之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也使电子数据逐渐成为证据领域的"新宠"。虽然直到2013年,我国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才明确赋予"电子数据"作为新证据类型的法律地位。但是我国检察机关对于电子数据的研究确由来已久。笔者也是通过在检察机关反贪、公诉、技术部门查办、搜集涉及电子数据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总结,与公安、法院、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机构等多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进行广泛交流和研讨,形成个人的一些观点。本文正是笔者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明能力及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三个基本属性的研究,提出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明能力方法,以期解决司法实务中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