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全球化的进展使平行进口成为促进贸易自由有效便捷的手段之一,其中的商标保护问题由于牵扯诸多因素而具有复杂性。美国和欧盟在平行进口中商标侵权的认定上积累了大量经验。比较二者的司法实践,双方都是基于商标功能和商誉,并结合利益平衡来判定"混淆可能性"。美国对造成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的判定采取"非物质性差异"标准,尽可能杜绝侵害商标功能和商誉的风险;欧盟在"混淆可能性"判定上采取"外在的物质性"差异标准,保障欧盟内部商品自由流通和市场一体化。我国宜结合二者之优点,酌情扩大考量范围,保护商标功能和企业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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