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也是企业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以《企业破产法》实施为标志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对企业避税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受法律影响较大企业的避税程度显著下降,该结果在排除干扰性因素、改变变量定义、调整样本时间跨度等稳健性检验中依然成立。动态效应分析表明,破产法律制度改革对企业避税的抑制作用从实施当年开始显现,并且是一个长期效应;机制检验发现,破产法律制度改革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助于提高其放贷的意愿和程度,使得企业从债务融资中获取了额外的债务税盾,与避税形成的非债务税盾构成替代关系,从而相应地减少避税;进一步异质性检验发现,当企业所在地区法治环境较差、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以及自身会计信息透明度较低、内部控制质量较低时,破产法律制度改革对避税的抑制效果更为显著。本文丰富了《企业破产法》实施经济后果的相关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支持,同时还为探明债权人保护制度在企业避税中所扮演的角色提供了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