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规范法律职业的过程中,伦理学试图在具体语境中引入法律职业的自我规制,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以“道德”为主体发展出一套自我规制的伦理治理架构。法律职业活动是法律职业实践中特殊的社会角色活动,体现了法律职业特定的价值理念。法律职业如果缺失个人的具体行动来实现其主体的活力,法律职业伦理是无法生存的。法治思想引领司法实践,司法改革即改革司法,司法的任何变革都要以理解和把握法治的国家现状为前提。法律职业自治的要求不是直接来自法律人的本性,而是来自观念。我们不能把群体视为个体的结合,群体是一种在模糊意义上的整个精神的和社会的世界。规范法律职业的伦理与道德的概念研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共同体承载着道德,法律职业的自治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自治。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基于对法律事业、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和伦理道德具有相同的认知而非正式地联系在一起。法律不可或缺的道德义务通常被称作“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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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