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通过人大审议,该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学术界一些学者认为本条将第一、二、三审稿中的"连带责任"改为"相应的责任"减轻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违法责任负担,并不妥当。文章通过分析批评的理由,提出应客观全面看待该条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