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司法冻结与善意取得

作者:王静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26): 108-111.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26.030

摘要

<正>【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公示。公司的股东、股权份额等相关情况属于公司登记的内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股权的协助义务和公示机关是公司的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股权冻结产生公示效力。案外人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其才可以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约定,且承诺对该股份的权属已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受让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股权,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不能成为涉案股权的合法权利人,依法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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