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对监察工作与刑事诉讼的共同要求,《刑事诉讼法》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监察法立法和学理却没有明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应当是《监察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法律开放性特征的体现,也是监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遵循宪法规范和监察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承认国家权力的平等性是合理展开配合与制约原则的理论前提,在具体策略上,应当淡化监察权运作的特殊性,尽量在既有立法和理论框架内解决监察机关融入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立法应当细化配合条款,同时适当扩张解释公诉权的影响力,增加制约措施,探索打破对监察制约乏力僵局的新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