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程序化交易发展迅速、市场份额占比不断增加,它在欧美国家发展已经十分成熟,在我国出现较晚,尚处于发展初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特殊的制度禀赋,现阶段我国程序化交易仍以低频为主,多采取套利策略和趋势型策略。结合新《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基于对低频程序化交易操纵市场典型行为的分析,从防范滥用程序化交易操纵市场的角度,可以从以下方面优化低频程序化交易的监管。首先,明确和扩大监管范围,将利用程序化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明确纳入监管范围,并规定量化认定指标。其次,加强程序化交易的日常监测,重点关注市场关键性参与者大额交易者的交易行为,并建立审查与追踪市场交易行为的实时审计追踪系统。最后,明确程序化交易主体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