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水污染防治法应确保对排污行为的控制最终能实现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目标。与控制排污行为的排放标准不同,规定水体中各项污染物容许浓度的水质标准不仅可以将预设的水质目标转化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控制边界,还可以通过准确评价政府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效果督促水质目标的实现。因此,水污染防治法应确立水质标准在标准工具中的核心地位。完善水质标准需要加强地方水质标准建设,包括推动地方政府协同制定流域水质标准、逐步推动排放标准与水质标准的分离,以及确立防止水质退化制度。相应地,相关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也需要做出调整,例如加强水质达标规划制度建设、构建地方自主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加强水质标准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