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作为柔性行政手段的行政协议越来越受到行政机关的青睐。基于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同时为保障协议目的的实现,行政主体的单方变更解除权便由此应运而生。随着实践的深入,原先旨在保障行政协议顺利履行的单方变更解除权逐渐产生行权前提标准不一、行使程序缺乏实操性、行政补偿赔偿责任不明确等乱象。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损害相对人权益,可从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分阶段构建程序性规范、明确行政主体补偿、赔偿责任与标准等方面入手规范单方变更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