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过程中,人工智能产品只应作为服务于人类的客体而存在,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必须彰显人的主体地位。在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时代,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尤为重要。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伦理风险和挑战,如人类主体地位受到冲击、利益权衡与价值选择遭遇困境、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加剧、安全责任主体缺失、劳动者面临失业挑战等。因此,应该确立和发展数字人权理念,强化对算法伦理的法治监管,阻却人工智能应用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 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