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之后,客观上引起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泛滥,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成为这一领域的高发罪名。在规范层面,两罪于犯罪构成上有一定重合性;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具体到个案的适用上往往不易区分,较难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从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方面严格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性罪名,对两者的甄别定性应从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集资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两个维度展开。

  • 单位
    湖北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