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条款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形式化判断导致的没收范围过度扩张、轻重比例失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该项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对此,应当以制度设置的规范目的为视角,在司法判断上从形式判断转向实质考察:以制度的犯罪人人权保障目的为指引,建构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均衡性规则;以制度的被害人(社会)法益保护目的为指引,建构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危险性规则;以制度的再犯预防规范目的为指引,建构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必要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