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首要是为了解决审判形式化的问题。法院任务重心设定上的"事实确证偏向"是刑事诉讼中审判形式化的直接原因;而我国法院任务重心的事实确证偏向,是传统"印证式"刑法适用思维模态观念导向的结果。改变传统刑法适用思维,是审判实质化的前提。应然的"论证式"刑法适用思维所导向的,则是法院任务重心与侦查、检察机关职能重心的相互分离。前者应置其职能重心于"法律评价",后两者则应当以"事实确证"任务为重心。如此,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核心要义,应当界定为实现法院审判职能上的"评价中心主义"。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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