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作为数字时代新型的资源和资产,其重要性和价值不容置喙。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纷纷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这一新型资源的获取、保护和利用建立规范,学界的探讨和争论颇多。然而,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侧重于数据的保护,对数据的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问题关注甚少。建构与完善我国数据基础制度,应当摒弃言“保护”必言“排他权”的治理思路,明确数据治理的中心价值并非“保护”,而在于开放和利用;应当肯定法律要回应实践中数据交易基础不明确的困惑,建立必要的规则,同时,对规制规则的确立要综合考虑,并留有更多的理论探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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