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因原告资格而引发滥诉的典型案例不胜枚举,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已被学界用来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的滥诉问题。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特有的不平等特性,限制了平等主体间诚信原则的充分适用。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因其诞生之初就用于限制强势行政权,善于通过平衡手段,使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尽量趋于更加合理。发挥比例原则在经典理论中已有的平衡理念,突破比例原则仅限制公权力滥用的传统思维束缚,拓展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居于优势诉讼地位的起诉人的原告资格,从而规制由原告资格引发的滥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