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图书馆具有不同的类型,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不同类型的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这决定了其所涉及的主体与社会关系是不同的。任何一门特定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特定的,因此,不同法律地位的图书馆对于图书馆的立法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决定了我国图书馆法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