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洋保护区是当前最为重要的综合性海洋治理工具,由于它的建立和管理涉及不同国际机构、国家和其他团体的权能,因此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有助于海洋保护区的成功设立和有效运行。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地区分别建立了当前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前者以《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和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为中心,委员会与多个国际机构签署双边谅解备忘录,并制定适用于多边合作的《集体协议》;后者在缺少区域环境保护条约和区域环境保护组织的情况下,通过成立马尾藻海联盟、订立《汉密尔顿宣言》,建立了以国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为主导,以软法机制为主要形式的国际合作模式。考虑到当前海上丝绸之路周边海域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借鉴这两种模式的成功经验对于在"海上丝绸之路"框架下构建ABNJ海洋治理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