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在法庭上殴打诉讼参与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管辖权。但也有受害人选择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的情形,此时往往会引发管辖权争议。为了阐述上述问题,文章采用法理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管辖权争议和一事不再罚进行探讨。人民法院对上述违法行为享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公安机关的处罚与人民法院的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公安机关也享有相应的管辖权。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都应该享有管辖权。

  • 单位
    湖北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