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企业的三个基本属性: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可转让性决定了现代公司治理应由董事会进行主导。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使国有控股公司一直由国有大股东作为"事实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此类公司转变为上市公司时,原来的董事会治理方式不能满足公众公司的治理要求,需要进行多方面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