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判定一项法律未列举的竞争行为是否正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难点。目前,主流的判定标准是"商业道德"标准,但是,这一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相比之下,利益衡量方法直接指向"竞争行为",考察行为对竞争利益的深层影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性、思维范式和立法目的,更具有妥当性。利益衡量的理念基础有三:动态竞争、损害常态以及行为中心主义。在具体适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时,应在"三个理念"的指引下,全面揭示个案中与竞争相关的利益,包括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他法上的利益等,依据法秩序、法价值评估涉案利益的大致序位,综合权衡竞争行为对各类利益的影响,看能否实现竞争利益的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竞争行为正当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