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首要指导原则,旨在实现立法对行政的控制,然而,由于缺乏对行政效能、个案正义、实质法治等的关照,处罚法定原则很难支撑起一个对现实生活而言足够具体而周延的规则体系。相反,必须确立行政处罚便宜原则才能够为规范社会生活持续地进行目的性续造。便宜原则的规范内涵要求,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满足了应受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是出于行政目的的考量,在个案中仍然可以进行“合义务裁量”,放弃对此行为的追诉和处罚。便宜原则与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这些原则构筑的原则体系,将共同推动行政处罚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走向统一。

  • 单位
    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