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