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冲突。在管理人负责模式下,实践中需保留公司原意思机关,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立法上,需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重整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考虑到重整期限有严格的限制,有必要进一步优化最高法院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明确专家咨询意见出具顺序、时间、形式等程序衔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