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川医保规[2020]8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