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粤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称"非遗")保护,需要在充分发挥澳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11/2013号法律)宏观性"法规标准"能效的基础之上,另从澳门粤剧的"文化景观"民俗特征和"艺术存在"本体特征出发,制定相应的中观性"民俗标准"和微观性"本体标准"。只有三类"标准"形成合力,方能真正实现澳门粤剧以及以"澳门粤剧"为代表的我国传统戏剧类非遗项目的整体性保护、活态性保护和生态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