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保险推动了保险业态的创新发展,也使保险风险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征,需要法律对此作出回应和解决。保险科技法律规约与导引缺失、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存在法律规范漏洞、互联网保险风险的法律防控能力欠佳、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权威性与精细化亟待提高等情况,反映了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的适应性滞后。技术规则变革、行业利益争夺、信任制度化要求、新形态风险防控是产生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需求的动因。必须把强化保险科技法律规范、明确保险行为主体法律权责、推动信任制度化、完善监管法律制度等作为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的供给方向,提高法律对互联网保险的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