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直至近代,西方法学家从罗马法与基督教传统尤其是托马斯主义中获取的“lex naturalis/ius naturale(自然法)”,一方面强调的是一种命令与戒律,另一方面更为强调正当理性对上帝要求与禁止的命令的遵从,本质上是一种“lex morum(道德的法)”。这种对“自然法”内在化的理解是希腊因素与基督教因素混杂的结果,当“自然法则(lex naturae/law of nature)”作为一种外在“施加的法则(imposed law)”被理解时,“自然法则”开始在形而上学层次上被用于理解自然整体的过程与秩序。当物理——数学路径开始量化自然法则的定义与理解之时,经验——实验的路径并未被完全抛弃,两种路径最终在艾萨克·牛顿那里实现了综合。随着对自然掌控的深入,18世纪之后“自然法则”概念不再指涉上帝,而且被专门的法则或规则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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