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碳”目标的提出推动碳管理市场化改造向纵深发展,也为碳排放权作为执行对象纳入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提供了制度契机。碳排放权的经济价值表现、客观独立属性以及利益处分自由等特征表明,其已具备作为执行对象的形式条件和实质要件。鉴于碳排放权蕴含环境和经济属性,在强制执行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并体现环境效益优先理念。因此,可从以下方面完善碳排放权的强制执行:首先应当在环境类立法和执行类司法解释中明确碳排放权属于可执行财产;其次,根据当事人角色和配额来源构建差异化执行方案;最后,通过环境管理和强制执行双重权力互动的方式,共同优化碳排放权执行措施和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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