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教语用函[2016]6号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相关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现将《〈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