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约工"群体的日益壮大,其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界定"网约工"与"平台企业"间的关系:一方面,应将"经济从属性"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考量;另一方面,应根据新业态企业用工特点适当扩大"从属性"的考察要素。同时,提出以下思考:"雇佣关系"等制度选项,存在着排除"工伤保险"适用,难以提供强制性的劳动基准保障等现实障碍;"非标准劳动关系"作为一种选项,具有"灵活性"等特点,且能够与现有劳动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为"网约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基准保障,更有利于维护"网约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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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江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