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文物损害的具体情形,统筹发挥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在履职过程中,注意区分文物保护与其他领域公益诉讼的不同特点,在行政机关履职认定标准、民事公益诉讼“先诉者优先”、文物损害评估鉴定以及与文物行政执法的衔接等方面加强探索,立足办案,构建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高质量实现文物公共利益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