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编辑,你好:我所在的公司在未通过工会也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降低了我的工资,据此,我申请了离职。我的失业保险费已经缴纳两年,我离职后进行了失业登记,想申领失业保险金。可听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工资,我离职属于自愿中断就业,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请问,这个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