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警察任务和警察职权的变迁过程来看,警察权在抽象和具体两个层面均呈现出阶段性面向。概括授权方式下警察权力的扩张与泛化是警察权阶段性的内在动因,秩序维护过程化对警察权的可分性构造是警察权阶段性的法理基础,警察危害预防功能的层次性与社会应急管理实践的契合是警察权阶段性的现代指向。但由于法的规范性与实践场景复杂性的矛盾,导致警察权的阶段性建设存在着法律定位不明、权力指向缺失和授权与控制双向乏力的问题。应回归警察权的本质,从立法体例、结构要素以及视角转换三个维度提升警察权行使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