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经创制出规制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的规则体系,其在帮助司法人员认定此类犯罪主观方面提供较为清晰指引的同时,也对其事实认定权力构成了明显的限制。对14份地方性规则及司法解释之内容的实证考察表明,现有规则在4个方面存在较突出的问题:部分列举条款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常态联系存疑,混同于推定规则体系中的兜底条款因适用困难而难以发挥效用,推定实现方式所内含的证明机制存在实质矛盾,举证责任的非常态分配未得到理论及规范层面的充分支撑。完善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规则,需要回归推定方法的基本法理重塑基础事实的列举条款,准确把握允许性推定的法律性质并避免举证责任的非常态设置,并根据列举条款之形成机理另行安排兜底条款的运用。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