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部法律监督的结构性制因主要体现在高效实现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市场化管理人才选任机制的有机统一,因此应控制党组织选任人员的范围,实现法律监督方式与政治监督方式的妥善分工。从制度场景预设来讲,国有控股因素不会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利益,无须在公司法层面作出特别因应。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无法实现制度竞争、监督协同,故审计委员会应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部法律监督的基本主体。对此,需要从公司法层面和操作性规则层面予以法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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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