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在《民法典》条文中,凸显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视,促使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更加完备,宣示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有所更新。该制度的价值内涵在于体现法律高效的资源配置,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边界以维持社会秩序,并建构国家与公民修复责任的行为规则。然而,看似完善的制度存在理论与司法的双重难题,需要二者作出回应,如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顺序和私主体是否具有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因此,该制度可以从两个方向优化:一则适用顺序应当法律化,具体体现在《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中;二则私主体的请求权可在法律适用中直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