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空抛物罪有设立的必要,应当建立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双层法益保护结构,将高空抛物罪中社会管理秩序之法益作为阻挡层法益,将个人法益作为背后层法益;“高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抛掷”明显是由人对物体施加作用力,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如将抛掷理解为消极的不作为则在一定程度上则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当地扩大了该罪处罚的范围。物品的含义过于广泛,有必要对其作限缩解释。在高空抛物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方面行为人应当持故意,行为人所持的故意应是概括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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