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法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它具有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性质,在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作为普通财产进行处置。法院在审理涉及矿山企业的案件时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直接冻结或扣划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影响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也带来一系列行政、财政和司法负担。司法实践中,因专项资金可否冻结或扣划存在争议,法院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内在价值追求理解也不同,其根源在于司法权和环境行政权的冲突、私益与公益的冲突、公平与秩序的冲突。为解决冲突,建议:(1)司法权应充分尊重环境行政权,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2)建立司法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机制;(3)推进司法公开,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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