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战略给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带来了新机遇,也对国家安全尤其是情报安全提出了新挑战。文章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理论指导,在明确我国数据安全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基础上,分析了《数据安全法》的价值定位和体系定位。具体而言,《数据安全法》的价值定位应当符合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发展与安全兼顾"的要求并有具体的制度支撑;体系定位要在服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全局规划的基础上,整合现有数据安全政策,避免过度介入已经或本应由其他法律规制的领域。《数据安全法》的定位问题是系统规划国家数据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理论问题,明确其价值与体系定位对进一步讨论其基本原则、具体条款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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